(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负责制订全县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县社团、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设在本县的全国、全省性社团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非法社团。
(三)负责本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评定公职人员、烈士称号的批报工作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并监护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灾民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工作。
(八)负责全县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福利院、敬老院工作;负责“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
(九)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相活动;指导慈善工作。
(十)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城乡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二)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地名及街路巷牌、门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核准和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实行婚姻登记;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
(十六)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贯彻落实收养登记的政策法规。
(十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制订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福利企业,负责审核福利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指导、管理和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九)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县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本县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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